中国矿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9-29 浏览次数:31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成人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缘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包括思想道德、业务、身体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凡复查不合格者,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因特殊原因、或体检复查发现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因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情在短期内经过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于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者,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附单位证明(因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其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院复查(因病者经本校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在校生注册
第五条  注册是学生取得学习资格必须履行的手续。在校学生每学期必须在开学一周内,凭学生证和交费凭据到教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并由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学院及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延期一周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及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缴清学费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缓缴学费申请并明确缓缴期限,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延期注册。
第七条 学生证遗失者,注册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情况说明,经办人员将其情况记录在案。待学生证补办后,再加盖注册章。
第八条  休学学生经批准复学后,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没有注册的学生,可以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待注册后承认所取得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其他没有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不能取得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
第十条  对未按时注册者,教务部门于开学第三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
凡已注册的因各种原因自行退学的学生,根据退学时间按规定可退还相应的学费、住宿费;受到校纪处分被开除学籍的或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其所交学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经批准的选修课以及教学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及所获得学分记入成绩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成绩由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学生不得直接向教师查问,教师亦不得事先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进行学年鉴定。主要对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开课程的考试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查在课程结束时利用课内时间进行或以平时成绩作为考核成绩。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也可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评定。凡以五级分制记载的课程成绩,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按“优”为90分,绩点为4.0、“良”为80分,绩点为3.0、“中”为70分,绩点为2.0、“及格”为60分,绩点为1.0、“不及格”为<60分,绩点为0进行折算,凡以二级分制记载的课程成绩,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按“合格”为75分,绩点为2.7、“不合格”为<60分,绩点为0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对一般考试课程,其作业、论文、报告、实验、测验、出勤等的考评作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以适当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具体比例由教务和考务部门根据课程特点和考核方式确定。考试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凡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均不得放弃该门课程的成绩而要求重考。
有作业(包括习题、大作业、课程设计、专题报告、实验报告等)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方可按规定记入平时成绩,不能按时交作业的,由任课教师酌扣平时成绩。抄袭作业的,应令其重做,并酌扣平时成绩。如缺少量作业、实验报告时,必须在考前补齐,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和补考资格:
1.缺课(含事假、病假、旷课等)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作业缺交次数达到该课程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实验缺做学时达到该课程实验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缓考、补考、毕业前补考与免修免考
第十七条 课程缓考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正常考试或考查。若因急病、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并获批准。申请缓考者,应按下述原则和规定办理:
1.无特殊原因,不准在考试期间请事假缓考;
2.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在考试期间因各种急病或者因重病正在医院治疗的学生,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以申请缓考,一般病情不准缓考;
4.缓考手续由学生本人办理,若病重不便行动,可由家属或班长或班主任代办;
5.如需缓考,必须在考试前向教务部门提交《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生效;
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获得相应学分和绩点;凡未办缓考手续缺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缺考者以旷考论。
第十八条  课程补考
1.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环节除外)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委培、半脱产班学生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第二周周末进行,函授、业余(夜大学)学生补考一般安排在次学期期末考试后进行。补考手续在考试中心办理。实践环节课程不组织补考,但给在校生一次免费重新学习机会,每学期第三周教学管理科接受申请。
2.旷考或考试作弊者,无补考资格;
3.缓考不及格者,无补考资格。
4.课程补考时间与毕业前补考时间冲突的课程,不再另行安排课程补考。
第十九条  毕业前补考
毕业前补考是对结业生及应届毕业生历年所修不及格课程(实践环节除外)进行的课程补考。
缓考或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及旷考或考试作弊者,均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符合毕业前补考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向考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补考报名手续。专科和专升本学生申请补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5门(含5门),高起本学生申请补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7门(含7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毕业前补考。
毕业前补考安排在学生完成学习过程离校前进行。
第二十条 免修免考
申请大学课程免修免考详见《中国矿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的规定》。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或尚能在其它高等学校继续学习者;
3.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原因需继续学习而必须转学、转专业者;
4.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原专业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转入本校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5.因学校录取或实际报到人数少,学校无法开班的;
6.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学校无法开班的除外)者;
2.跨专业转学者;
3.毕业年级的学生;
4.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录取的最低分数线者;
5.已经办理过转学手续者;
6.应作退学处理者;
7.无正当理由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前七种不予转学者;
2.“专升本”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之间不予互转;
3.文科、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不予转入理工类专业;
4.入学考试未加试外语的学生,不予转入加试外语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转学、转专业呈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待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转专业。转学、转专业原则上只在第一学年办理。
1.转学、转专业申报材料:
①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呈报审批表;
② 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名册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③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汇总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④ 因特长要求转学、转专业者,应提供在具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参加省市级以上竞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⑤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要求转学、转专业者,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⑥ 因工作变动、家庭住址或户口迁移要求转学、转专业者,应提供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或住址、户口迁移证明及复印件;
⑦ 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转专业者,应附足相关证明材料。
2.转学、转专业程序:
省内转学办理程序:
① 学生本人填写转学、转专业呈报审批表;
② 转出学校审核同意;
③ 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专业办理程序:
① 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呈报审批表;
② 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省际转学办理程序;
① 省外学校转入省内学校的,由转出学校商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② 省内学校转入省外学校的,由转出学校在商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经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3.转学、转专业审批时间
省教育厅转学、转专业审批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健康原因,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持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到教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填写《休学申请表》。自休学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到教务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领取“休学证明书”。过期不办按退学处理;
2.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不能享受奖学金等;
3.符合退学条件者不允许休学;
4.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在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办理休学手续,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不得在学期中途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经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3.退役军人要求复学者,需在退役一年内持“退伍证”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经批准后编入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4.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均取消其学籍。
七、退学与降级(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自动申请退学者;
2.不交纳学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休学而不休学者;
6.患有严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符合降级条件逾期不办理降级手续者;
10.按照校纪校规其它需要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应到教务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并交回学院所发的各种证件。退学学生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清离校手续,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降级:
1.委培、半脱产班专科、专升本学生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高起本学生累计达到8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函授、业余(夜大学)专科、专升本学生累计达到5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3.在基本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没有按时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条  按留级处理的毕业班学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院教务部门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的书面申请,填写《中国矿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后,于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返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提交申请或逾期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应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因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留入下一年级同类专业的班级学习,并需补修转入专业班级所缺的有关课程;如不愿转专业,或已没有同类专业可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无法转专业的,则根据其学习成绩作退学或结业处理,发给相应证明。
八、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三年。
九、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三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者必须参加培养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必须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有校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1.委培、半脱产班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① 请假三天(含节假日)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并报教务部门备案;
② 请假一周(含节假日)以内者,教务部门审批备案;
③ 请假一周(含节假日)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内者,经院领导审批,由教务部门备案;
④ 请假达到一学期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须到教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旷课一天,计划学时超过4学时的,按实际上课学时计算,不足4学时的,按4学时计算。
3.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或处理:
①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②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④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4.学生上课(包括实验、实习等)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5.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夜大学)学习形式的学生,由各函授站(点)参照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勤工作原则上由班长协助班主任执行。班主任每月初向教务部门上报班级旷课学生名单及旷课学时。
十、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经学院全面考核,对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思想品质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或单项成绩突出者,将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第一次作弊者,除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相应课程的补考资格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凡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凡受到奖励或校纪处分的学生,学院将及时把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只发给学习证明。对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十一、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资格审查
在基本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时,委培、半脱产班专科、专升本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累计小于等于5门者,高起本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累计小于等于7门者,函授、业余(夜大学)班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累计小于等于4门者,可按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凡委培、半脱产班专科、专升本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者,高起本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累计达到8门及以上者,函授、业余(夜大学)班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累计达到5门及以上者,则取消其当年毕业设计(论文)资格,按降级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基本学制内按学年交纳学费,对于提前结束学习过程的学生,也应交足基本学制所规定的学费;延长学习年限(降级)者按原标准按学年交纳学费。
第四十一条  毕业鉴定
学生毕业时要根据德、智、体三个方面表现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思想意识、学习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实践环节,取得毕业最低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最低总学分数,按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提前结束学习过程
能力较强、学习优秀的学生,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最多可提前1年结束学习过程(二年制专业不办理)。提前结束学习过程的学生若符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规定毕业时间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结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毕业后一年内,留校察看期满,本人可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对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可办理并领取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肄业
对在校学满一年以上,因各种原因批准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管理,且只能在教育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办理。超过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只可按规定办理学业和成绩证明。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发放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条件的,以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属一次性证件,应妥善保管,遗失一律不予补发。
十二、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2006年3月1日开始执行,原《中国矿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中国矿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