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核工作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勤奋、求实、进取、奉献的优良校风,弘扬好学力行、求是创新的校园精神,维护学术尊严和教育公平,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检验其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创新能力,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客观、准确”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院在校学生均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方可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在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领导下,考核工作由考试中心依照本条例进行组织、协调、实施。主考、巡视员、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根据考核信誉等级评估办法评定各函授站点的考核工作情况。
第六条 学院有关领导要抓好考核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函授站负责人会、班主任会、巡考会、监考会、学生动员会,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规定,向学生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核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一页、开卷、上机、大作业、口试、面试、单独评定成绩等。根据课程性质特点、教学要求、学习形式、学习层次由考试中心会同教学管理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初拟定出各课程的考核方式初步方案(其中包含各课程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报主管院长审定并及时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函授站,若任课教师和函授站对此有疑义,可将意见及时反馈到考试中心,再酌情调整。
凡考核方式为闭卷、开一页、开卷和上机的考试由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凡考核方式为站点自定的课程,由函授站自主确定考核方式。凡考核方式为大作业的课程,原则上安排在该课程的最后2学时进行考核,由任课教师自定考核内容和方式,考核前任课教师须将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的书面材料报考试中心备案。所有课程考核方式均应及早告知学生,并在考核安排表中注明。
考核方式为开一页的课程,学生可自备一页写有参考内容的、大小不超过A4的纸张参加考试,该纸张上内容只能为手写形式,并在考试之前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不能使用复印件或打印件,在纸的右上角要注明函授站、班级和姓名,考试时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并在右上角作醒目标记方为有效,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要收回该开一页纸张;考核方式为开卷的课程,学生可带入考场不超过3本参考资料,独立完成答卷;上机考试的课程,要求学生在计算机上独立完成;单独评定成绩的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有关教师要根据学生完成情况单独出具成绩单。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出勤、作业、实验、上机等情况按相应比例客观、公正地评定平时成绩,并在上报的成绩单中予以体现。
第八条 凡两个及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若其教学要求、学时、教材相同,原则上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核。
试卷命题时,命题教师应遵守以下要求:
1、要充分考虑课程特点、课程学时、考核方式、所用教材、教学大纲(或自学指导书)、学习形式、学习层次及学生实际水平等因素组织试卷命题。
2、试卷的范围、深度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或自学指导书)要求,要重点考核学生对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和运用状况。
3、要根据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命题,要把握好试题的难易度和覆盖面,不出偏题和怪题。试题的表述要简明、准确。试卷题型、题量要与考试的时间相匹配,试卷除基本题外应有部分综合题。要注重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试卷命题应出A、B卷,两卷的分量、区分度、难易程度、知识覆盖面应大致相当,A、B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
4、命题开卷、开一页考试方式试卷时,要着重考核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灵活运用上,不应含有在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能直接套用答案的题目。
5、上机考试的命题应侧重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学生的答卷上要能体现其个性特点,防止考生相互拷盘,同时要注明对上机环境的要求及答案的存放位置等。同一场考试要使用难度、题型相当,但内容不同的A、B两套试卷。
6、试卷命题时,教师要认真校对,以确保试卷质量。试卷上要注明考核方式及各类题型分值。命题完成后,要及时将A、B两套试卷及对应答案的电子文档上交学院考试中心。
7、课程考核前命题教师要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在课程结束组织学生复习时要注意复习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不得泄露试题。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核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
委培、半脱产班学生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该课程教学全部结束3天后进行,每场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函授、业余班学生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一周进行,每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随班级补修课程的考生考试时间与所在班级该课程考试时间一致。
委培、半脱产班学生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2周进行;函授、业余班学生的补考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后进行。缓考课程的考试时间与补考一致。缓考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补考的课程,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委培、半脱产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答辩前2—3周进行;函授、业余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由考试中心具体通知。
补考、缓考、毕业前补考、补修等考试资格只有在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取得。
第十条 考试与考场安排
1、委培、半脱产班的考试安排一般在考前1周公布,考前30分钟公布具体考场。函授、业余班课程的考试安排学院以文件形式在考前一个月公布。考试前,函授站以及任课教师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并将无考试资格的考生名单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学管理部门。
2、考场要宽敞、整洁、明亮、通畅。
3、根据满足考生隔位就座原则安排考场。最好达到考生一人一桌、背向讲台就座要求。
4、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电源畅通,按要求封闭考场。
第十一条 监考安排
1、所有考试和考场都必须安排人员负责监考。考生在2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20-5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5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监考。
2、函授站负责人、考试中心和学院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1、保证试卷质量。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要在考试前1周内打印密封。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试卷名称、页眉、页脚、试卷题头、字号、字体等应统一格式。
2、做好试卷保密工作。有关人员思想上要有高度的试卷保密与安全意识,把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予以体现。凡与试题有关的各种材料(纸张、软盘、优盘、移动硬盘等)要及时整理、入保密柜,不得在明处堆放。电脑属专人专用设备,要采取加密措施,同时要防范网络黑客和病毒的攻击与破坏。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并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3、评阅后的试卷由考试中心按学期登记封存,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两年。使用过的试卷和模拟试题分别按学期汇总装订成册,存期8年。
4、考试中心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注意收集、整理阅卷情况记录和试卷分析报告,并进行分析总结。
5、每年的6月和12月对保存期满的资料要进行鉴定,对于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试卷要编制报废清单,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销毁。工作人员要做好已用试卷的保存和管理工作,不得随意销毁。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理论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单独评定的实践性课程按5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实验、上机、出勤等)和考试成绩构成。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客观、公正、宽严适中,不应随意送分或扣分。总评成绩在总体上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阅卷和成绩评定工作,并将填写完整的成绩登记表及时送交考试中心。考试中心审查合格后及时将原始成绩单转至教学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将课程成绩输入管理信息系统,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向教学站点、班主任、考生等通过书面或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教师不得直接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十六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学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七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成绩或试卷。考生必须在考核成绩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交查询成绩申请。若需查卷,由教学管理部门向考试中心提出,考试中心在接到查卷申请的五日内要将查询结果转至教学管理部门,并由教务部门及时将查询结果告知学生。学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卷。
第十八条 经申请查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必须由阅卷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签字并加盖考试中心公章后,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无原则地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考纪律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了解、熟悉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要有责任心和使命感,要有一定的处事应变能力,要严明公正、严格规范、不徇私情。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考场、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考试前后和考试过程中应做好有关考务工作。考场内监考人员是考试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除监考和考生外,未经许可任何人员(巡考者除外)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须在开考前半小时向考区主考报到并领取试卷,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前监考人员要向考生宣布考场、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仔细清点核实考生人数。考试开始15分钟后,将实考人数记录在监考记录上。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学生证、身份证和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面显著位置以便检查。监考人员要仔细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身份证,辨别真伪,证件不齐全者的不得参加考试,发现冒名顶替者,令其离开考场,及时处理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试前,检查考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务必督促检查考生将除考试所用文具和规定可带资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分发试卷前,要将试卷的数量和名称、专业年级及考试时间与试卷袋上的标注核对,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试卷袋应当众拆封,试题内容一律不宣读,不解释。要防止试卷传出场外。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标志,在考试过程中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看书,不看报,不聚集聊天,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进行中,考生一般不得中途暂离考场。若考生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暂时离开考场,应有监考人员相随,不得让考生单独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试纪律论处,令其离开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进入考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填写作弊记录,令考生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规定的考试时间,准时发卷与收卷。认真如实填写监考记录并签字,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考试结束核对无误后将试卷、余卷及监考记录一并交回指定部门。
第六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条 考生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右上备查,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三十一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否则,按违纪处理。试题、答卷以及开一页、草稿纸等要统一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三十二条 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未经允许,不得将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三十三条 答卷前,考生须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写上函授站、姓名、专业年级、学号等。答题一律使用蓝、蓝黑或黑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其它颜色字迹的答卷,视作无效答卷。答案必须写在试卷或答卷纸上,写在草稿纸上无效。答题时使用的草稿纸上也要写上姓名和专业年级。答卷期间,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有关组织考试的调度,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暗示,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场内宣读、解释试题。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以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巡考检查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监考人员要求出示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不按时交卷或故意拖延考试时间的;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的;
10、其它违反考核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第三十八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三十九条 考生及其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
4、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章 考试违纪、作弊及处分
第四十条 考核违纪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1、2、3、5、6、7、8、9、10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四十一条 考核违纪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4款、考试作弊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1、2、3、4、5、7、8、9款、第三十八条第1、2、3、4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考试作弊者,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 字样,列入其成绩档案。
第四十二条 考试作弊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6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1、2、3、4款之情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考核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五条 考核中的违纪或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专业年级、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监考记录中如实记载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试中心。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监考记录上签名。教师在判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连同证物)报告考试中心。
第四十六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考试中心核实后存档,并及时根据违纪、作弊处理程序行文。
第四十七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